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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红茶兑酒高价出售 广西一"酒托"团伙成员分别获刑

茶叶香 发表于 2016-4-13 17:11:48 | 显示全部
 正义网贵港4月13日电(通讯员 蔡新根)诈骗团伙以虚假的女性身份,与男性被害人网聊,套取被害人信息,再将信息传给酒托女,由酒托女约被害人来消费,而后用红茶冲兑的低价红酒收取高额用费,诈骗被害男性钱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邓某锋、魏某明、邓某良、邓某军、李某明、邓某华、邓某利、邓某荣、林某茵、杨某靖、彭某文、韦某福、宋某梅等13人三年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1.5万元不等罚金。
  2015年5月15日至24日期间,邓某锋、魏某明、邓某良经密谋后,在贵港市宏桂广场向覃某丽租下“榴莲飘香店”作为消费据点,招募键盘手、传号手、服务员、酒托人员、保安人员等组成酒托诈骗团伙,先由键盘手通过腾讯QQ、微信、陌陌等网络聊天软件冒充女性与陌生男子聊天,掌握对方信息后,约对方见面,然后将对方姓名、电话等信息发给托头,再由托头安排酒托人员以键盘手虚构的女子身份约对方到贵港市宏桂广场附近见面,欺骗对方到“榴莲飘香店”店高价消费用红茶冲兑的低价红酒,收取高额费用。被害人被欺诈消费的金额,邓某锋、魏某明、邓某良提成25%,酒托人员提成28%,键盘手提成35%,服务员则每天领取200元的工资,其余由托头用于聘请保安及相关人员住宿的开销等。
  该团伙将酒托人员分为A、B两组,其中由邓某锋、邓某良为托头管理的A组酒托人员有林某茵、彭某文、韦某福和麦某云、沈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由魏某明、邓某军为托头管理的B组酒托人员有杨某靖、宋某梅。李某明、邓某荣、邓某利、邓某华为“榴莲飘香”店内服务员。刘某静(另案处理)为键盘手,邓某某谦(另案处理)为传号手。在作案期间,该团伙将大批陌生男子骗到“榴莲飘香”店里消费实施诈骗。邓某锋、魏某明、邓某良、李某明、邓某华、邓某利、邓某荣参与诈骗数额为3.611万元,邓某军参与诈骗数额为1.513万元,林某茵参与诈骗数额为1.32万元,杨某靖参与诈骗数额1.01万元,彭某文参与诈骗数额为9700元,韦某福参与诈骗数额为5480元,宋某梅参与诈骗数额为50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锋、魏某明、邓某良、李某明、邓某华、邓某利、邓某荣、邓某军、林某茵、杨某靖、彭某文、韦某福、宋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邓某锋、魏某明、邓某良、李某明、邓某华、邓某利、邓某荣骗取他人财物巨大;邓某军、林某茵、彭某文、韦某福、杨某靖、宋某梅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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