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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茶叶公司擅用"西湖龙井"商标被判侵权

茶叶香 发表于 2015-4-21 17:32:35 | 显示全部
   西湖龙井资讯平台4月21日讯:杭州“西湖龙井”茶历史悠久,被誉为我国名茶之冠。然而,近年来,“西湖龙井”被滥用在各种茶叶包装上,品质却往往名不符实。近日,上海杨浦区法院审理了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状告上海A茶叶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产业协会拉起维权大旗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一商标证明使用“西湖龙井”标识的茶叶的原产地、制造方法和特定品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商标在2012年4月27日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4年,“龙井茶产业协会”工作人员发现上海A茶叶公司在销售的茶叶包装和印刷的名片上都显著地使用了“西湖龙井”标记。随后,“龙井茶产业协会”向A茶叶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予以一定赔偿,但是A茶叶公司置之不理。于是,“龙井茶产业协会”将A茶叶公司告至区法院。

  “西湖龙井”具有特定含义

  根据《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规定,西湖龙井茶基地,是指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范围内,由杭州市政府划定予以保护的茶地。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则明确要求,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该规则还对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的品质、采摘、加工工艺等作出了明确要求。A茶叶公司出售的茶叶,显然不符合上述要求。

  法院判决认定侵权行为

  在庭审中,A茶叶公司辩称,其出售的是散装茶叶,应购买者要求提供礼盒包装,在纸袋、礼盒和茶叶罐上使用的是“西湖龍井”,名片上印的是“虎牌西湖龙井”,与“西湖龙井”注册商标并不相同。

  经当庭对比,法院认为A茶叶公司的“西湖龍井”与注册商标相比,区别仅在于简繁体、字体和横竖排列,足以使公众误以为该商品是来源于特定产地并具有特定品质的商品。而A茶叶公司将“虎牌西湖龙井”印在名片上,属于广告宣传行为,目的在于让相关公众识别其销售的茶叶来源。但A茶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茶叶来源于“西湖龙井”的指定生产区域,且符合“西湖龙井”的品质要求。

  最终,法院认定A茶叶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综合考虑涉案证明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法院判决A茶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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