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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侵权案件 万豪、西湖龙井、海宁皮革城等均中枪

茶叶香 发表于 2015-4-16 17:43:47 | 显示全部
新蓝网4月16日讯 今天,在浙江省高院审理马里奥特公司诉温州万豪商务大酒店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马里奥特公司系一家在美成立的公司,其在第43类酒店等服务类别上合法拥有第791951号“万豪”和第791952号“萬豪”注册商标专用权。据了解该公司在2013年登陆网址为www.wanhaohotel.com的温州万豪公司网站时,发现温州万豪公司在线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万豪”、“萬豪”、“wanhao”等中英文标识作为商标与宣传用语,遂以构成商标侵权为由,于2014年6月18日向原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请求判令温州万豪公司: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赔偿马里奥特公司相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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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商标侵权事实存在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温州万豪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wanhao”标识,及使用wanhaohotel. com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判今:温州万豪公司停止侵害马里奥特公司享有的第791951号“万豪”和第79952号“萬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法制日报》上就侵害马里奥特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马里奥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驳回马里奥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结束后,温州万豪公司因不服原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于今日(2015年4月16日,星期四)上午9时二审开庭。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原告温州万豪公司是否在网站标示和网站域名的使用上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原审判决对于原告的处罚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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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一:擅用"西湖龙井"标识 上海一茶叶公司被判商标侵权

“西湖龙井”茶是我国名茶,历史悠久。然而近年来,“西湖龙井”字样被滥用在各种茶叶包装盒上,茶叶品质却往往名不副实。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被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3万元。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产业协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一商标证明使用“西湖龙井”标识的茶叶有特定的原产地、制造方法和特定品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商标在2012年4月27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4年,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发现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前春茶叶公司)在销售的茶叶包装上和印刷的名片上都显著地使用了“西湖龙井”标记。随后,龙井茶产业协会向雨前春茶叶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雨前春茶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予以一定赔偿,但是雨前春茶叶公司却置之不理。于是,龙井茶产业协会将雨前春茶叶公司告至杨浦法院。

在庭审中,雨前春茶叶公司辩称,其出售的是散装茶叶,应购买者要求提供礼盒包装,在纸袋、礼盒和茶叶罐上使用的是“西湖龍井”,名片上印的是“虎牌西湖龙井”,与“西湖龙井”注册商标并不相同。

经当庭比对,法院认为雨前春茶叶公司的“西湖龍井”与注册商标相比,区别仅在于简繁体、字体和横竖排列,足以使公众误以为该商品是来源于特定产地并具有特定品质的商品。而将“虎牌西湖龙井”印在名片上,属于广告宣传行为,目的在于让相关公众识别其销售的茶叶的来源。但雨前春茶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茶叶来源于“西湖龙井”的指定生产区域且符合“西湖龙井”的品质要求。

最终,法院认定雨前春茶叶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法院判决雨前春茶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3万元。

案例二:钟家村海宁皮革城一审被判侵权

湖北日报2014年9月2日讯 昨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中防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武汉中防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武汉两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892500元。

武汉现有4家海宁皮革城,分别是汉阳升官渡武汉海宁皮革城、卓尔汉口北海宁皮革城、武汉站(高铁)海宁皮革城和汉阳钟家村中防百诚海宁皮革城。其中,汉阳升官渡店为海宁中国皮革城旗下,汉阳钟家村店由武汉中防瑞达运营。

据悉,2012年8月,武汉中防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汉阳钟家村中防百诚地下商街市场命名为“海宁皮革城”,并对外营业,由武汉中防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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