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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临沧市为“中国红茶之都”的公示

安溪茶叶 发表于 2012-7-28 15:19:44 | 显示全部
  西湖龙井资讯平台7月27日讯:根据《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国茶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茶协字[2012]35号)有关规定,经中茶协组织考察和评议,拟命名临沧市为“中国红茶之都”,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自2012年7月16日—7月30日)。如有异议,请将署名书面意见寄至或传真中茶协。
  联系部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邮编:100801
  联系人:肖星韩毅
  电话:010-66094153
  临沧市种植茶叶历史悠久,是最早发现和利用茶树的主要地区,是古茶树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也是滇红茶的诞生地。临沧市红茶产量已占云南省红茶产量的63.9%,占全国红茶产量的19.3%,是中国红茶产量最大的地市。全球最大的茶叶企业联合利华选择临沧市作为红茶原料采购基地,也充分说明了其对临沧红茶的品质、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的认可。
    附: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国茶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茶乡认定工作管理,本着保护地区优质茶叶资源、促进茶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央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的有关精神,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国茶乡”认定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此命名工作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资格审核
    第四条  以县或地市为单位的地区,已形成某一茶类独特的茶文化,并为社会所知晓和接纳,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我国茶产业的进步做出过积极贡献。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统一组织认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参加过两次中国茶叶流通协会重点产茶县评选。
    第六条  具有历史文献记载、历史考证成立;或曾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民间习俗的形成具有强烈的影响作用;或符合地域特点的名优主导产品,特色主导产品明确,在全国或本省、自治区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七条  申报地区具有完善的茶叶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包括土壤、水源、种植面积、茶叶人口、卫生安全或消费信息、品饮习惯。
    第八条  当地政府制定了长期的、科学的茶叶产业发展政策;当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HACCP、QS认证的茶叶企业,至少3家。
    第九条  坚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产品品质优良、符合无公害要求。产量和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行业标准,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第十条  当地茶叶企业诚信经营,产业化程度高,推荐产品经济效益好,是当地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第十一条  特色茶叶品种的种植、加工亦有发展,茶业后备人才的培养有良好的氛围和健全的机制,取得茶叶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150人。
    第十二条  技术力量强,科技含量高。有一支较强的科技队伍,新技术新成果转化率高,对周边地区群众有很强的科技示范、指导、带动作用。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网站下载“中国茶乡”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地方人民政府公章。
    第十四条  除填写“中国茶乡”申请表外,需提交申报报告(申请名称、基本情况、申请依据等。包括历史渊源、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主导产品的建设范围、地点、规模、品质、产量;茶园管理、加工、贮藏等标准化生产情况;连续近三年的内售、出口情况汇总、经济效益分析;主要技术措施及今后发展规划设想等。)
    第十五条  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及主导品种生长状况、规模的声像资料,关于产品特性等项目的检测结果(具有一定资质、政府认可的科研机构)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寄送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第十八条  初审: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申请地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即书面告知申请县市。
    第十九条  审核:在初审通过后的20个工作日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组织专家组(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内专家成员组成3-5人),开展全面考察工作,并召开论证会。专家通过认证后,由专家组向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提交考察审核报告。专家组考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政府支付。
    第二十条  公示: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全面审核申请材料和考察认证报告后,研究批准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放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意见反馈。
    第二十一条  公布:在公示期内,如无不同意见或者虽有意见反馈,但经查实,不对命名结果构成损害或者不与命名条件相抵触的,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授予相应称号,正式行文通报、并向申请地颁发“中国xx之乡”认定证书和标志牌匾,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宣传:可通过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网站、刊物等进行专题报道。
    第二十三条  复审: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国茶乡”使用有效期以3年为限,自认定之日起生效。为维持“中国茶乡”认定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各单位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持有认定称号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向中国茶叶流通协会递交申请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按上述程序对此地区的“中国茶乡”称号进行重新认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命名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申报地区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认定称号。
    第二十五条 “中国茶乡”称号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此期间,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被命名地区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又不及时纠正,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将取消认定称号。
    第二十六条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中国茶乡”推荐认定工作予以监督管理。取得“中国茶乡”的地区,不得擅自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乱评比、乱收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命名的,通报取消命名称号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中国茶乡”适用属地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茶乡”称号使用和维护过程中,随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投诉电话:010-66094153

评论列表 ( 评论2 ) 显示全部 正序浏览

  • 尹汪hv要

    2012-7-30 14:47:00
    好困啊  
  • vbob8373

    2012-7-29 14:34:45
    今天无聊来逛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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