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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西湖龙井”标识

茶叶香 发表于 2015-4-14 17:23:22 | 显示全部
 本报讯“西湖龙井”茶是我国名茶,历史悠久。然而近年来,“西湖龙井”字样被滥用在各种茶叶包装盒上,茶叶品质却往往名不副实。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被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3万元。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产业协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一商标证明使用“西湖龙井”标识的茶叶有特定的原产地、制造方法和特定品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商标在2012年4月27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4年,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发现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前春茶叶公司)在销售的茶叶包装上和印刷的名片上都显著地使用了“西湖龙井”标记。随后,龙井茶产业协会向雨前春茶叶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雨前春茶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予以一定赔偿,但是雨前春茶叶公司却置之不理。于是,龙井茶产业协会将雨前春茶叶公司告至杨浦法院。

  在庭审中,雨前春茶叶公司辩称,其出售的是散装茶叶,应购买者要求提供礼盒包装,在纸袋、礼盒和茶叶罐上使用的是“西湖龍井”,名片上印的是“虎牌西湖龙井”,与“西湖龙井”注册商标并不相同。

  经当庭比对,法院认为雨前春茶叶公司的“西湖龍井”与注册商标相比,区别仅在于简繁体、字体和横竖排列,足以使公众误以为该商品是来源于特定产地并具有特定品质的商品。而将“虎牌西湖龙井”印在名片上,属于广告宣传行为,目的在于让相关公众识别其销售的茶叶的来源。但雨前春茶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茶叶来源于“西湖龙井”的指定生产区域且符合“西湖龙井”的品质要求。

  最终,法院认定雨前春茶叶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法院判决雨前春茶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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