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导航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切换风格

默认红色 灰蓝 淡绿 青色 咖啡色 蓝色 黄色 紫色 淡黄

杭州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打赢“地标保卫战”

茶叶香 发表于 2015-1-27 15:56:00 | 显示全部
    中国好茶网讯: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会长商建农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协会诉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和北京四海源科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审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协会赢了官司。

      提到绿茶,很多人首先会想到“西湖龙井”。西湖龙井茶产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龙井村周围群山,早在唐代,茶圣陆羽的《茶经》中就有杭州天竺、灵隐二寺产茶的记载。

     2011年6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注册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912981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6月27日。2012年5月,西湖龙井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就在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取得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一年半后,2013年1月14日,一批外包装标有“西湖龙井”字样的礼盒装茶叶出现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位于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的门店(恒基店)的货架上,这批茶叶的生产企业为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出品商为北京四海源科贸有限公司。

      获悉上述情况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3年3月1日分别致函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和北京四海源科贸有限公司,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4年6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14年7月29日和8月29日分两次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涉案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禁止他人在并非产于西湖龙井茶区的茶叶包装上标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可以依法追究他人侵犯其商标权的责任。

       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标有“西湖龍井”及“西湖龙井”字样的礼盒装茶叶与原告注册商标西湖龙井核定使用的第30类商品为同类商品,虽“西湖龍井”字样中的“龍”与原告注册商标简繁体不相同,但读音、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而“西湖龙井”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西湖龙井读音、含义相同,构成相同;且均在侵权商品上以突出方式标注,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系原产于西湖龙井茶区的茶叶。故在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原产地为西湖龙井茶区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其在所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标注“西湖龍井”“西湖龙井”字样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此外,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海源科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有“西湖龍井”及“西湖龙井”字样的涉案侵权商品,非为原告授权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所销售的涉案茶叶系从北京四海源科贸有限公司进货,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和来源,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海源科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赔偿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609元,北京四海源科贸有限公司赔偿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2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609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首页

论坛

导读

我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