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茶≠西湖龙井
认为超市擅自销售使用“西湖龙井”商标包装的茶叶,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将北京北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超市)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决北辰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带有“西湖龍井”及“西湖龙井”标识的茶叶商品,赔偿龙井茶协会3万元。龙井茶协会诉称,2013年4月25日,该协会在北辰超市购买了一盒茶叶,发现该超市未经许可,擅自将“西湖龙井”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在茶叶包装上。而该协会是“西湖龙井”商标的注册人。龙井协会曾向北辰超市发出律师函,对方未予理睬。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辰超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庭上,北辰超市辩称,超市经营的柜台获得了龙井茶协会授权,具有合法的进货来源;龙井茶协会代理人公证购买的产品是散装龙井茶,但其向销售人员索要了西湖龙井茶的包装礼盒,两种茶叶价格并不相同,客观上并不会产生误认的后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龙井茶协会制定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仅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涉及西湖、转塘、双浦、留下4个乡镇(街道)。同时,如果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需经申请、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申领《准用证书》、商标标识等程序,并需交纳管理费。同时,该管理规则也对商品的特定品质、选用树种、制茶工艺、申请程序、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规定。
2013年4月,龙井茶协会的代理人王先生在北辰购物中心一层“江南村茗茶”柜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带有“西湖龍井”字样的礼盒装茶叶一件,价格为250元。该茶叶手提袋、包装盒及茶叶罐上均突出显示有“西湖龍井”字样,罐内的锡纸茶叶包装袋上突出显示有“西湖龙井”字样,但未显示茶叶的生产厂家。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龙井茶协会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
诉讼中,北辰超市表示“江南村茗茶”柜台系该公司与案外人北京江南村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村公司)联营的,二者按照营业额的20%进行分成。根据双方合作协议,该柜台由北辰超市统一管理、统一收款,北辰超市对其享有监督管理权。
经查,江南村公司系杭州西湖名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湖名茶公司)经销商。西湖名茶公司持有龙井茶协会颁发的两份“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书”。此外,西湖名茶公司还持有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颁发的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准予该公司在龙井茶商品上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龙井茶”证明商标,有效期为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
北辰超市称,“江南村茗茶”柜台同时经销从西湖名茶公司购进的“西湖龙井”茶和龙井茶,两者价位不同,且两种茶叶均包括散装和礼盒装。北辰超市提交的送货单显示,“西湖龙井”进货价为1100元/公斤,龙井茶按品级不同则为200元/公斤~300元/公斤。北辰超市表示,在销售散装茶叶时,对于顾客的特殊包装要求,一般均会满足并无偿提供包装,但因顾客知晓茶叶价位不同,故不属于以次充好,也不会造成混淆。同时,北辰超市亦认可,如果按照正常操作规范,不允许对普通的龙井茶使用西湖龙井的包装盒。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北辰超市销售的涉案茶叶系从西湖名茶公司购进,西湖名茶公司本身亦取得了龙井茶协会颁发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书”,但因龙井茶与西湖龙井茶系两种不同来源的茶叶,应当区别销售,而不应将二者混同。使用带有“西湖龙井”标识的包装销售龙井茶,客观上将使相关公众对茶叶来源产生误认,故北辰超市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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