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龙井”不能想用就用
本报讯(记者 黄金 通讯员 陶琪姜) 前天,海曙法院民四庭向鼓楼茶城发了一份司法建议书,建议茶城加强对商户销售货物的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管,定期对商户进行走访了解,在与商户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明确商户应严把进货关,销售合法使用自有或他人商标的货物,避免涉入纠纷。之所以发送该份司法建议书,是因为海曙法院近期接连收到了5起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其中一名被告就是鼓楼茶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
经审理查明,被起诉的5名商户业主确实存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在茶叶包装上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情形,此种不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商标权。
作为历史悠久的中国名茶,加上地缘接近,宁波人对西湖龙井并不陌生,但依然有不少人对“西湖龙井”的认识还停留在“西湖龙井那个地方产的茶叶”上,并不知道其还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实,早在2011年,“西湖龙井”就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予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201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据悉,这5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均以调解结案,5名被告分别向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赔付了2.5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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